一、工作報告: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亡)后,24小時內分別向人社局和社保局電話報告,3日內書面報告(節假日順延)社保局,并且在30日內向人社局提出工傷(亡)認定。
二、工傷(亡)認定:所有工傷(亡)待遇的支付都必須憑人社局的工傷(亡)認定辦理,所以用人單位應及時向人社局提出工傷(亡)認定申請,具體要求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內容。
三、傷殘鑒定:工傷職工若傷害較重,醫療終結后,根據傷害程度進行一系列鑒定;需要進一步進行康復治療的到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進行鑒定后進行康復治療;康復治療結束后,需要配備輔助器具要進行鑒定,然后配備相應的輔助器具;需要領取傷殘待遇的護理費,也應先進行傷殘等級(共十級)和生活自理能力鑒定,上述待遇都要憑鑒定依據才能支付。
四、待遇支付:等醫療終結,工傷(亡)認定、傷殘康復、輔助器具配備等鑒定完成后,提供費用票證及認定依據便可以支付工作待遇。實踐中考慮到工傷個案的特殊性的復雜性,有的用人單位為了盡快處理事件,工傷特別是工亡職工享受的待遇用人單位一般采取先墊付,再憑相關手續到社保局申領。對于高額費用用人單位墊付有困難如醫療、康復等費用,也可用基金先預付,然后結算的辦法。對于用人單位采取先墊付后申領方式,用人單位要把握好標準,要在支付總額內墊付,若對額度把握不準,可咨詢社保局,社保局將全力提供政策咨詢服務(工傷生育股窗口具體辦理,電話:7291587)。